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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駁回部分(證據保全、管轄權、相關訴訟)

  • 2020年總統大選後,檢察官黃偉於1月13日駁回保全論文門各項證據的聲請——2021年的檢方卷證中缺乏蔡英文求學階段的入出境時間調查,然而卻有林環牆近20年的入出境資料。
  • 2020年1月15日(108年度訴字第5590號民事判決),法官張詠惠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直接駁回「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之訴,認為對原告無法律利益可言的單純事實不得作為「確認之訴」標的——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2項規定,若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先要求補正,而非逕以判決駁回→後續發展請見本欄2. 民事訴訟(彭文正控告蔡英文)
  • 2021年7月20日,法官姚念慈駁回保全蔡英文姊妹入出境資料的聲請——後來據稱是法院內部資訊系統無法查找早期資料,才決定函詢,移民署則於8月10日製表說明1982.11.11-1984.03.31期間的資訊。
  • 2021年10月20日的準備程序庭(110年度易字第352號),被告彭文正首次請假未到,法官姚念慈尚未針對案情進行整理就直接退庭;而後彭文正遭到通緝,司法調查的程序中斷→關於先前的訴訟狀況,請見本欄5. 刑事告訴(公訴檢察官控告彭文正)
  • 2023年4月11日(112 年度訴字第 1590 號民事判決),法官宣玉華針對2021年黃偉起訴書中指稱彭文正「挾怨報復」等語的妨害名譽部分,將國賠法的訴訟成立要件「類推適用」於民事求償,認為被告檢察官尚未被有罪判決確定,於是直接駁回聲請——然而公法與私法之間不得任意援引,而且根據憲法第24條,民事求償與國賠可各自獨立。
  • 2023年4月21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法官林瑋桓對於LSE法律團隊負責人Kevin Haynes(凱文•海恩斯)因偽證而造成彭文正遭受司法迫害和名譽受損一案,基於在台審理將缺乏效率、並且會侵害被告訴訟權利等理由,放棄行使管轄權。抗告之後,高等法院決定直接行政簽結——根據判例,侵權行為之訴訟得由行為施行之地或結果發生之地的法院管轄。
  • —    2023年7月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由審判長溫祖明主導的第二次合議庭中,法官依然不調取被告黃偉檢察官涉嫌抽換證據的偵查卷——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應調查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非法院認為毫無必要。

 

2. 民事訴訟(彭文正控告蔡英文)

  • 2020年1月15日,法官張詠惠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直接駁回「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之訴,認為對原告無法律利益可言的單純事實不得作為「確認之訴」標的——彭文正則強調,訴之利益就在於確認1984年合格通過的LSE博士論文是否存在,將牽動其他相關訴訟的裁判;而且他並非如法官所言,想要在此同時確認博士學位。後來還發現張詠惠曾於分案次日(2019年12月11日)行文要求蔡英文限期回應,但是尚未收到答辯即已判決,因此被懷疑有外力介入。
  • 2020年10月27日,彭文正上訴的高等法院首次開庭;2021年1月20日,合議庭認定未經言詞辯論、也沒有闡明可否提起他訴的初審程序有重大瑕疵,當庭宣判發回重審——此一突然之舉似為避免外來干預。
  • 2021年4月16日,一審開庭。由於法院拒絕重新分案,案件又回到曾有實體審認的法官張詠惠手中,不願迴避,於是彭文正當庭選擇短暫尿遁,取得機會正式遞狀提告法官——10月5日,彭文正的民事求償案開庭,律師李震華特別指出,張詠惠尚未收到蔡英文的答辯即已判決,而且媒體早在法官定稿之前便已報導此新聞;11月18日再度開庭,法官同意滯美的彭文正於12月13日的庭期中利用視訊表達意見,最後於12月30日判彭敗訴。2022年4月28日,上訴的高院開庭;7月7日將再度召開準備程序庭。
  • 2022年6月10日,「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更一審重新開庭,準備進入實體訴訟程序,彭文正則獲准視訊出席。不過,張詠惠法官似乎無意進行證據調查,而且在原告方抗議司法不公而欲退庭時、企圖僅僅利用「一造辯論」而當庭結案,但是被懷疑無法拿出合格論文正本進行勘驗的被告律師顏元龍並未同意,試圖造成雙方合意不予辯論的局面。法官事後表示,如果原告在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將視為撤消告訴
  • 彭文正一方面針對重新分案與法官迴避之事繼續抗告,另一方面決定續行訴訟。在2022年11月29、30日連續召開的言詞辯論庭中,一開始即針對本案是否為需要由三位法官承審的「重大矚目案件」以及抗告過程中是否應該停止訴訟程序展開激烈攻防。被告蔡英文的律師當庭提出沒有裝訂的論文原稿、以及護照原件,並推翻2019年教育部的說法,強調當年的英文論文是拆成三冊裝訂後送審;原告方對於法官強勢主導下的當庭勘驗方式提出質疑,並舉出種種疑點。法官在多次制止原告律師提出與書狀內容類似的陳述後,未就所有物證的證據力進行調查,例如雖然略加檢視散裝原稿、卻不勘驗裝訂好的論文,也沒有同意傳喚證人,即宣告辯論終結。12月23日,張詠惠法官將問題歸咎為圖書館保存不當,並且同樣以對原告無法律利益可言的理由判彭文正敗訴。
  • — 針對「更一審」的判決提出上訴後,高院法官先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接受調解,目前兩造已就二審開庭提出答辯狀——另外,高等法院於2023年2月9日基於審判業已完成,駁回彭文正在判決之前提出的抗告;但是經由再抗告,最高法院表示高等法院的理由失當,已於4月27日廢棄原裁定。

 

3. 行政訴訟(賀德芬控告教育部)

  • 2020年1月17日,教育部駁回賀德芬提出的要求,拒絕提供蔡英文當年的送審資料。在行政訴願失敗後,賀德芬提出行政訴訟。
  • 2021年1月13日,高等行政法院首次開庭審理違法封存案,上告的賀德芬強調教育部的意見並無適法性,因為送審資料不在保密範圍內。
  • 3月3日,教育部律師改口辯稱當初保密的只是審查委員名單,否認違法封存,至於涉及隱私的資料可在蔡英文同意之下提供給賀德芬——賀德芬曾詢問教育部是否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處置(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然而教育部並未諮詢過當事人意願便拒絕公開。
  • 總統府於4月1日表示可以公開履歷表和證書影本,教育部便在6月2日釋出1984年政大資審表給賀德芬、高教司與委任律師,賀德芬則於8月26日當庭公開;不過,法官並未傳喚政大校長來驗證教育部是否已公開所有公文——行政法院原本預定9月16日判決,臨時改成10月7日加開一場辯論庭,而後在11月4日判賀德芬敗訴。目前賀德芬已提出上訴。
  • 賀德芬另於2021年12月24日以刑事告發教育部長潘文忠涉嫌圖利,但是北檢在2022年1月18日直接簽結。賀德芬於1月28日再次提出刑事告發狀,並拒絕單方面出席偵查庭,要求與被告對質。

 

4. 刑事自訴(彭文正控告張惇涵)

  • 2020年3月26日,彭文正反控總統府發言人誹謗一案首開準備庭,兩造當事人皆未出席。
  • 5月29日,張惇涵當庭表示,其新聞稿中的「抹黑造謠、惡意扭曲」之說乃是自行撰寫的合理評論,未與他人討論,也不需要蔡英文同意。法官卓育璇則提醒不要隨便扛責,並強調查證應以正本為準,而原告律師團也聲請函調相關資料——電視媒體僅「中天」有所報導,其他全面噤聲。
  • 張惇涵一方先後提出的物證中,除了已公開的許多可疑影本外,還包括外交賀電、總統臉書、府方簡報、教育部和LSE官網聲明、新聞報導、以及「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資料一則、相關判決案例若干,並且只願意提供2015年二度補發的畢業證書正本進行當場勘驗;另外還表示,沒有必要向蔡英文、英國校方和國內教育單位求證,希望司法資源勿被媒體操弄。
  • 獨任審判的刑二庭法官卓育璇審酌後決定函請英國校方協查,外交部則要求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處理,最後由刑五庭的庭長蔡羽玄參與函調的決行——彭文正指出,台灣與英國之間並無司法互助協議,其實只要蔡英文願意主動授權法院,便可順利向其母校進行詳細查證。
  • 彭文正於2020年8月提交函詢倫敦大學的問題,張惇涵則是在11月決定請求LSE認證總統府持有的相關物證,最後由駐英國代表處將問題轉交校方,但只有LSE答覆文件皆與其檔案中心的存檔相符,倫敦大學並無回應——LSE的不同人士透露,蔡英文在此共有278 頁的學生檔案,但是掌管口試相關資料的是倫敦大學。
  • 2021年3月1日,育有一兩歲幼童的法官卓育璇開始請育嬰假,抽籤後改由蔡羽玄承辦此案;然而尚未開庭,蔡法官就已調升他處。新的法官李小芬接手後,打算於12月6日直接進入實質審理,但彭文正一方認為程序準備庭尚未結束,因此追加提告張惇涵「公文書不實登載」,試圖讓獨任審判、速審速結的簡易庭轉為可打到三審的三人合議庭。
  • — 2021年11月15日上午10點,加開準備程序庭,法官限時12點半結束,但是除了卷證資料不全之外,尚未針對物證的法律效力和人證名單加以討論。
  • — 2021年12月6日首次召開合議庭。彭文正一方追加提告張惇涵的長官「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張文蘭偽造公文書,並針對據傳是喬來的「正本」學位證書(非校長、院長雙重簽名,而且郵件未彌封、也無郵票)要求向英國校方確認,並聲請傳喚前總統陳水扁作證;張惇涵一方雖讓法官當庭勘驗2015年的補發證書,但是拒絕將它送往英國驗證。

 

5. 刑事告訴(蔡英文控告林環牆、賀德芬、彭文正誹謗,彭文正反控蔡英文誣告→公訴檢察官控告彭文正)

  • 2019年9月4、12日,三位學者先後被列入被告。有能力自行蒐證的蔡英文並未選擇「自訴」,而是需要檢察官查案、有政治力介入疑慮的「告訴」。最後由北檢檢察長邢泰釗特派黃偉檢察官負責——邢泰釗在2020年升任高檢署檢察長,並於兩年後被蔡英文提名為檢察總長,其妻子朱富美則是在2023年獲得大法官的提名。
  • 在2020年9月4日的「蔡英文女士提告三位教授滿一週年 不開庭、不調查、不保全證據」記者會之後,檢察官黃偉於10月14日召開首次偵查庭,美籍被告林環牆未接獲傳票,賀德芬拒絕出庭以示抗議,僅彭文正前往北檢進行答辯,承認自己不相信對方陣營的說詞。原告方則在對造不知情的狀況下,已於3月4日另有一場偵查庭,但未勘驗出2015年證書背面的編號——由於檢察官無故延宕,超過法定期限,彭文正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訴;黃偉於2021年調升為澎湖的主任檢察官,最後評鑑案不成立,又於2022年調任新北市。
  • 2021年3月31日,三位學者獲得一份基於言論自由保障的不起訴書,反控蔡英文誣告也是不起訴處分,但是彭文正同時還收到另一份強調他是因為2019年4月《政經看民視》遭到停播、基於「真實惡意」進行負面評論的起訴書——當日曾有媒體報導,檢方將另以罪責較重的違反選罷法(事實認定時間為2019.09.05-2020.01.11)起訴彭文正;律師李震華也指出,黃偉曾以「選他字案」進行搜證,推測可能是因為考慮到三審才能定讞,所以臨時決定變更回妨害名譽的簡易案件;律師張靜則提到另一種可能:「意圖使人不當選」的部分尚未結案,隨時可能追加。
  • 在檢察官黃偉的卷宗內,竟出現林環牆的入出境與印鑑資料、全台共94位「彭文正」和2位「賀德芬」的詳細個資,以及彭文正的聘任與升等相關文件,甚至嘗試向google調閱《政經關不了》的使用者資料;彭文正一方提出的重要書狀,僅出現在不起訴的誣告卷宗內,因此沒有公開、也未移交給後續接案的司法官,加上起訴書的內容過於片面,容易讓人產生較不客觀的心證——目前彭文正已針對黃偉湮滅證據的部分(諸多跡象顯示,政大提供的附件曾被抽換)進行相關訴訟,但是黃偉一方拒絕出庭,法官也未調卷勘驗。
  • 2021年5月4日,台北地院首次召開準備程序庭(法官趙耘寧、公訴檢察官黃冠運和郭耿誠),彭文正拒絕認罪,並且申請法庭直播。7月28日原本將再度開庭,並計畫終結準備程序,然而法院一直未就網路公開播放、卷證資料不全(選他案、誣告案、以及被告提供的書狀與證據)、英文資料未翻譯成中文等問題加以回應,於是彭文正與律師拒絕出庭,法官則裁定延期——公訴檢察官劉承武表示沒有必要進行直播,而且他和蔡英文、張惇涵的律師們一樣,在翻譯1987年倫敦大學的學歷認證函時,也是將「經過研究學程和提交論文題目後」便授予博士學位(It was awarded after a course of research and submission of a thesis title.)這句中的「題目」略過不譯。
  • — 2021年10月20日,法院再度召開準備程序庭。彭文正透過律師聲明,將會放棄言論自由的抗辯,但基於跟監威脅的白色恐怖、集中隔離的防疫政策而決定暫不回國;劉承武檢察官則認為被告離開在台居所、有逃亡之虞,應加以拘提、甚至通緝。而後法官僅就被告書狀中存在沒有簽名用印的文件提出質疑。此外,張靜、李震華律師質疑坐於公訴檢察官身後的蔡英文法律代理人違法列席,並強調此案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於是法官直接退庭——檢察官根據的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第76條」。有關準備庭應受傳喚的對象、以及有人不到庭時的程序問題,請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至於重大刑案訴訟中的被害人參與,請見「刑事訴訟法第455-43條」。另外,根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1章」,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由合議庭審理,而非獨任法官的簡易庭。
  • — 2021年11月19日,法院決定直接通緝6月即已赴美的彭文正,司法調查的程序中斷——李震華律師因此怒斥姚念慈法官為「司法敗類」,後者遂控告前者妨害名譽,檢方則予以不起訴處分;張靜律師的電腦(內含論文門所有資料)因他案遭到查扣,至今沒有發還;而彭文正的護照於換證時被註銷,國際間的自由通行權利遭到剝奪。

 

6. 英國行政法庭(Michael Richardson告ICO)

  • —  2019年10月,長期關注台灣的美國獨立撰稿人麥可•理查森針對蔡英文的口試委員身分和考試日期,先是從LSE得到可疑的資訊,繼而請求倫敦大學將其文憑程序透明化,但遭校方以維護個人隱私為由而拒絕。2020年2月,英國資訊委員會(ICO)接獲理查森的投訴,開始評估倫敦大學是否違反《資訊自由法》。
  • —  2020年3月,ICO的初期評估是:口委身分的揭露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傷害或困擾,因此無需提供相關資訊。倫敦大學另於6月間告知ICO,校方保有一份論文審查報告的影本、以及論文的版權提交表格,於是ICO定位成單純的論文遺失。
  • 2020年7月,理查森向英國行政法庭(Tribunal Court)提告ICO,旋即因為國籍問題而受到阻撓。2021年2月,法庭終於判定外國人也有權行使《資訊自由法》,於是要求ICO限期回應——ICO的指南寫著:「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信息自由的請求,而不必是英國的公民或居民。」
  • ICO二度要求展延後,依然強調捍衛蔡英文的隱私更為重要,而且用來證明的資料業已公開。理查森則反駁,可疑的在線論文、研究索引、公關聲明、甚至是台灣檢方的起訴都無法證明什麼,因此他繼續提交答辯狀。
  • 在ICO的回應延宕數月之後,行政法庭於2021年9月判定公開訊息已經足夠,所以ICO沒必要責成倫敦大學去揭露蔡英文的口試相關資訊——基於種種疑點,理查森決定上訴高等行政法院;ICO也應其所請,重新要求英國校方出示相關證據。
  • — 2021年11月,英國行政法院根據ICO的最新調查,判定LSE不必提供蔡英文的博士論文口試委員姓名與審查報告書,因為校方否認持有任何相關資料。由於這與LSE法律團隊負責人Kevin Haynes先前向台灣官員透露的訊息相互矛盾,理查森請求進行後續調查——另有質疑者向行政法庭提告,而法官基於缺乏論文的入館紀錄和微縮膠卷,表示不認同圖書館丟失的說法;甚至倫敦大學也透過「WhatDoTheyKnow」網站公開承認,當年並無口試委員提供蔡英文的論文,因此沒有被發表,而後又在官網聲明這並不影響學位的授予。
  • — 2022年6月,英國行政法庭基於彭文正提供的司法卷證而推翻前議,判定LSE在論文門案中違反《資訊自由法》:一方面否認持有相關資料,另一方面卻向台灣提供沒有確實查證的口試委員信息,因此要求LSE在28天內作出新的回應,但是LSE在申請延期之後仍表示不會公布個資,甚至無法確定校方是否持有相關資訊。
  • — 2022年10月,高等行政法庭駁回上訴,理由是本案僅限於要求倫敦大學披露所持有的信息,因此與LSE無關,也無法要求文件格式;至於校方為何缺乏資訊、或是內容與其他資料相互矛盾,ICO和行政法庭接無權處理。


 

資料原始出處

https://is-tsai-lse-dr.blogspot.com/2023/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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